各有关单位:
交通运输部于2009年1月24日正式发布了《港口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交通行业标准JT/T 451-2009),代替了2001年发布的《港口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交通行业标准JT/T 451-2001),并于2009年5月1日开始实施。为保护长江环境,防止水域污染,加强辖区港口码头溢油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我局从2010年3月9日起,对辖区各油码头开展溢油应急设备配备情况调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各单位要组织学习《港口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见附件一),尤其是学习新旧配备标准的变化情况,重视溢油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加大配备溢油应急设备方面的投入。
二、各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认真落实。各单位要全面清理现有的溢油应急设备,认真填写《港口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备情况调查表》(见附件二)。
三、各相关单位应将《港口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备情况调查表》通过电子邮件形式传至我局,邮箱地址:onlinefan@sohu.com。如有问题请咨询武汉海事局监管二处。联系电话:027-82764687,联系人:丁凡。
附件一:JTT 451-2009 港口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rar
附件二:港口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备情况调查表.xls
武汉海事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