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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34-08版)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0-1-8 11:48:19 

各海事处、有关单位:                

    国际海事组织第84届海上安全委员会会议通过了《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34-08版修正案(以下简称新版《国际危规》),并已于201011强制生效。

    新版《国际危规》修正内容主要包括:对第1.3章培训进行了调整,并将部分内容调整为强制性规定;新增第1.5章第7类物质的一般规定、全面改写了第2.7章第7类放射性物质,并对其他章节中涉及放射性物质的规定进行了修正;在第2.9章中增加了环境有害物质的相关规定和判定标准,以取代原海洋污染物严重海洋污染物的判定标准;新增第3.5章可免除量包装危险货物,引入可免除量的概念和相关规定,并对危险货物一览表作出了相应的修改;增加了17个新的危险货物条目。

    请各海事处通知辖区船公司及外贸单位、代理公司征订该书。订购新版《国际危规》请与北京国伦海事科贸有限公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5222288  传真:010-65179989

   

                           

                                        监管二处

                                   

                                    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执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34-08版)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执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34-08版)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直属海事局,有关船公司:

国际海事组织第84届海上安全委员会会议通过了《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34-08版修正案(以下简称“新版《国际危规》”),并将于201011日强制生效。新版《国际危规》修正内容主要包括:对第1.3章培训进行了调整,并将部分内容调整为强制性规定;新增第1.5章第7类物质的一般规定、全面改写了第2.7章第7类放射性物质,并对其他章节中涉及放射性物质的规定进行了修正;在第2.9章中增加了环境有害物质的相关规定和判定标准,以取代原“海洋污染物”和“严重海洋污染物”的判定标准;新增第3.5章可免除量包装危险货物,引入“可免除量”的概念和相关规定,并对危险货物一览表作出了相应的修改;增加了17个新的危险货物条目。
      为切实履行好新版《国际危规》,服务航运经济发展,保障航行安全,保护海洋环境,现就执行新版《国际危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版《国际危规》宣贯问题
      新版《国际危规》是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海运危险货物运输方面的国际准则,对于履行相关国际公约,保障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人命财产安全、防止海洋污染具有重要作用,也是海事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重要依据。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实施新版《国际危规》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新版《国际危规》各项要求。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方式向社会宣传新版《国际危规》的内容和要求。加强舆论监督,广开渠道,接受社会的监督和举报。对群众举报违反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情况,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认真核查,严肃处理。

二、关于新版《国际危规》的配备问题
      为做好《国际危规》的履约工作,我局组织人员对新版《国际危规》进行了编译,并将于近期出版。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为海事执法人员配备新版《国际危规》,以保证日常监督检查的需要。同时,向国际航行的中国籍载运包装危险货物的船舶进行广泛宣传,提醒船舶应在201011日前配备新版《国际危规》。新版《国际危规》由北京国伦海事科贸有限公司印制,联系电话:010-65222288  传真:010-65179989
      为做好海事系统内部及对外培训工作,我局组织人员编写了《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培训教程》,已由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

三、关于人员培训条款的执行问题
      新版《国际危规》要求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工作的岸上人员进行培训,并规定了培训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在应接受培训的岸上人员中,部分人员不属于海事管理机构管辖范围之内,我局已提请相关部门注意新版《国际危规》的这一变化,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按照新版《国际危规》有关培训内容和要求的规定,适当调整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检查员培训大纲,于2010331日前完成对现有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知识更新培训工作。在知识更新培训中,要增加对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的宣贯内容。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通知辖区内从事国际航行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所属船公司,按照新版《国际危规》的规定加强对本公司相关人员的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四、关于放射性物质的运输问题
      新版《国际危规》对第7类放射性物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了大范围的改写和修正,使之更加完善和便于操作。
      辖区内有放射性物质运输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新版《国际危规》相关规定和要求的研究工作,要求放射性物质进出口企业和运输企业按照新版《国际危规》的规定和要求托运和承运放射性物质,加强对放射性物质运输的监督管理。

五、关于海洋污染物运输的问题
      新版《国际危规》引入了“环境有害物质(水环境)”概念,及《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的判定标准,对原“海洋污染物”和“严重海洋污染物”的概念和判定标准作出了重大修正,从而引起对分类方法、标准和标记标牌等要求的修正。由于这一修正,部分原为海洋污染物或可能是海洋污染物的物质不再按照海洋污染物管理,部分原不是海洋污染物的物质被认定为海洋污染物。
      201011日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按照新版《国际危规》危险货物一览表的规定,对货物是否属于海洋污染物作出判定。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通知辖区内危险货物标志、标记和标牌生产和使用单位,进出口的海洋污染物应使用新版海洋污染物标记和标牌(为正方形),原三角形海洋污染物标记和标牌应停止使用。虽于201011日前装船,但之后才抵达目的港的海洋污染物也应使用新版的标记和标牌。
      另外,新版《国际危规》对第5.2类有机过氧化物的标志和标牌图案进行了修正,并于201111日强制生效,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予以注意。

六、关于可免除量包装危险货物运输的问题
      新版《国际危规》引入了“可免除量”的概念,并对可免除量包装危险货物的标志和运输作出了规定。
      目前,我国进出口的可免除量包装危险货物数量较少,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可少量准备可免除量标志,并对此予以充分注意。有关可免除量包装危险货物的申报,可参照限量内危险货物进行管理。

七、关于新增危险货物条目问题
      新版《国际危规》根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的修订和海运实际需要,增加了17个新的危险货物条目,为:UN0505UN0506UN0507UN0508UN1910UN2808UN2812UN3166UN3171UN3474UN3475UN3476UN3477UN3478UN3479UN3480UN3481.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向托运人和承运人广泛宣传新增的危险货物条目,避免因不了解规则而造成漏报危险货物的情况出现。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组织专人对新版《国际危规》所涉及的修正内容进行研究和分析,以不断加强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监督管理。在新版《国际危规》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部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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